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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先建】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且没有污染防治设施,湖南常德某公司被罚款51.2万

“未批先建”在环保领域中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违法行为。同样是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在一些案例中单位与负责人被“双罚”,在另一些案例中只是单位被罚款,这里面有何讲究? 8月1日,常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了2起典型案例并进行了解读。


01

常德东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违反环评、“三同时”制度案



2019年1月18日,常德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常德东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经营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公司未配套建设相关污染防治设施。

经查,该公司2017年搬迁至今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也未配套建设相关的污染防治设施。

根据相关规定,常德市生态环境局认定该公司存在违反环评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环保“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责令该公司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对该公司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罚款1.2万元;对该公司违反“三同时”环境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50万元。上述两项,合计处罚款51.2万元。同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明君处5万元罚款。



02

常德添利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案



2019年4月10日经开区环保局对常德添利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已关闭的高岭土砖厂内,投资180万进行厂房建设、设备安装,预计项目总投资为413.6万元,现场检查时该厂未办理任何环保审批手续。

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相关规定,对该公司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的罚款,即处罚款4.1万元整。

同样是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为何两个案例中处罚对象不同?常德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同样是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投入生产和未投入生产的处罚情况是大不相同的。建设单位同时构成“未批先建”和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两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依法作出相应处罚。同时应该注意的是,对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是实施的双罚制,既要对违法主体实施处罚,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也要实施处罚。